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扣除划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费用的剩余部分组成,由参保人员统筹使
用,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和经过批准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等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使用统筹基金,依据国家和
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使用统筹基金个人自负比例。使用统筹基金要确定最高
支付限额,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倍左右,我市确定为4倍,为2.6万元。
(一) 使用统筹基金的起付费用,即在使用统筹基金时个人要先承担一部分费用。其标准为上年社平
工资的10%,按一、二、三级医院划分。分别确定为上年社平工资的5%-8%-12%,为300元、600元、900
元。
(二) 使用统筹基金的自付费用。个人负担起付费用后,使用统筹基金,5000元以内个人自负10%;
5,000-10,000元的个人自负14%;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自负16%。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个人自负比例依次降低3%;公务员个人自负比例依次降低3%